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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意見的部分內容:
江蘇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實行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規章制度落實;
(三)保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四)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
(八)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
(九)積極應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推進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采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電氣火災監測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人員,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必需的資金投入,由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消防安全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消防安全費用,專門用于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七)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條和第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配備專職消防安全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三)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四)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投?;馂墓娯熑伪kU。
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實行履職情況累積記分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二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學習消防安全常識,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四)按規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參加消防演練。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鼓勵居民家庭配備火災報警、滅火器材、逃生自救等消防器材。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二小時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進行防火巡查。醫院,寄宿制學校以及敬老院、養老院等福利機構應當進行夜間防火巡查。
對檢查、巡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隱患消除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危險部位。
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好演練記錄。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消防演練,醫院,寄宿制學校以及敬老院、養老院等福利機構應當組織進行夜間消防演練。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施劃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線、標志,設置警示牌。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構筑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第三十九條 住宅區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可以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住宅區的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需要立即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第四十條 住宅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
禁止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人員密集場所室內、住宅戶內、電梯。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一條 除特殊建設工程以外,依法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制,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十二條 設置在村居民自建房、居民小區、沿街門面、商住樓底層商鋪地上一、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小型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嚴禁遮擋、損壞、拆除場所內建筑消防設施,按照標準配備滅火器;
(二)電氣線路應當設置斷路器;
(三)嚴禁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燃氣用具或者使用明火;
(四)場所內部不得住人,必須留人值守時,值守人員不得超過一人,并設置獨立式火災報警裝置;
(五)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適用第一款規定。
第四十三條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農村公路建設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技術標準,滿足消防車輛通行要求,限高、限寬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輛通行。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或者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在交付生產、使用或者技術轉讓時,應當提出預防火災的措施,注明火災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和緊急處置措施。
有關部門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消防安全。
對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可以征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第四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屬于常閉式防火門的應當保持常閉;設置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建立掌握工藝流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的專業處置隊伍,設置輔助應急救援指揮決策的專用資料箱,根據需要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劑并保持完好有效;發生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取專用資料箱,調派專業處置隊伍及時開展和參與相應處置。
第四十八條 禁止在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露天堆場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煙火的物品。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正在生產、營業、使用的人員密集場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辦理手續,落實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公共汽車、軌道列車、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設施,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迅速引導、協助乘客疏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橋梁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等突發事件特點和應急處置需要,配置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員,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動設施開設餐飲、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相應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滅火救援器材、設備,建立專職消防隊。
軌道交通車站站臺、站廳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區內不得設置商業設施。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難燃、不燃材料。
地下車站與周邊地下空間的連通部位、車站與站內商業等非地鐵功能的場所、車輛基地與上蓋綜合開發建筑應當由建筑物的產權方、運營方和租賃方等共同協商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人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公安機關的通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指導承辦人整改。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應當定期對其使用的電器產品和線路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導除靜電和防雷設施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設施、線路定期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電氣火災隱患。對用電單位和個人違反用電安全要求,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及時予以制止,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培訓、考核的標準由省消防救援機構規定:
(一)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操作、檢測、維修、保養人員;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直接負責消防管理、消防檢查的人員。
對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電焊、氣焊以及其他從事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職業資格、上崗培訓時,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防災教育場館,為居民提供火災預防、撲救、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安排時段或者版面無償發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公共場所應當利用場所內的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住宅區、村莊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固定消防安全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五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安全列入教育、教學的內容。
學校應當選聘專兼職消防輔導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適合幼兒特點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職業培訓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安全列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旅游和文化廣電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旅游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內容。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五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火災高危企業應當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投?;馂墓娯熑伪kU。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應當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承保后,應當對被保險人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出消除風險隱患的書面建議。保險機構有權根據被保險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火災風險狀況和火災事故發生情況調整保險費率和保險賠付率。
第五十七條 鼓勵、引導單位加大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裝備的投入。
對購置消防車船、個人防護裝備、滅火藥劑用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的,可以參照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給予企業一定的稅收抵免優惠政策。
第五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消防行政許可、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火災事故調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方面的協作配合。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消防工作職責,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并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十九條 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報送消防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應當抽查并出具意見書。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內容;涉及消防安全性內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八十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八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消防救援機構對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依法處理,并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十二條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第八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監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消防監督抽查。
設區的市、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明確抽查范圍、抽查事項和抽查細則,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檢查計劃和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并向社會公開;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和風險,應當定期發布。
消防救援機構對火災多發的區域和行業、領域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的,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十四條 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制度,推動信用信息共享、聯合懲戒。
信用征信機構應當將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情況納入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
第八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調查的需要可以封閉火災現場。起火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保護災后現場,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災后現場、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干預、阻撓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對于沒有人員傷亡、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當事人對火災事實沒有異議的火災,消防救援機構在當場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火災事故登記后,經當事人確認不需要火災調查,可以不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
第八十六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發現下列情形,除依法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以外,依照法定處理權限,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和事故統計:
(一)有放火嫌疑的火災,移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機動車火災,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發的火災,移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
(四)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發生的火災,移送應急管理部門;
(五)電力設施、設備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災,移送電力主管部門;
(六)因燃氣事故引發的火災,移送燃氣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具體委托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十九條 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單位、場所進行檢查,測試消防設施,調閱有關資料,詢問、了解有關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依照有關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檢查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處理。
監督檢查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被檢查單位、場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省級公安部門規定。
第九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臨時查封、強制清除等行政強制前,應當書面督促催告違法行為人自行履行義務。
臨時查封、強制清除涉及范圍較廣,人數較多,對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拒不承擔的,由消防救援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消防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單位員工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崗位存在的火災危險性,對本單位消防工作提出建議,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單位不得因員工舉報投訴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未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未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或者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修、保養,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未按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未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接入建筑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并實時傳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規定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演練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住宅區未按照有關規定施劃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線、標志,設置警示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構筑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或者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在住宅區和人員密集場所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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