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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消防救援支隊對《貴陽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貴陽市高層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貴州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92號令),現將《貴陽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貴陽市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向社會各界進行公示,如有任何意見,請于2020年12月30前反饋貴陽市消防救援支隊。
聯系電話:87979049
通信地址:觀山湖區金朱東路160號貴陽市消防救援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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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貴陽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
???????2、《貴陽市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貴陽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車通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滅火救援通行能力,維護社會公共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貴州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消防車通道是指滅火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消防車道、回車場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市級有關工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將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納入消防工作內容,每年將有關工作部門開展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情況列為日常檢查、政務督查和年度考核內容;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按照規定建設消防車通道;
(三)對既有消防車通道通行情況進行排查,消防車通道有效寬度及轉彎半徑達不到大型消防車通行條件的,須立即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購置適合的滅火交通工具、完善其公共給水設施并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中應有消防車通道規劃設計,確保建筑布局符合規劃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二)在規劃城市道路的高架橋、人行天橋、下拉槽等市政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承載力、通行凈高、凈寬及轉彎半徑應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三)嚴格執行城市規劃中有關消防車通道的規定;
(四)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審批、驗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將消防車通道設置、標識化和可視監控設施納入消防設計審批、驗收內容,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有關圖紙資料;
(二)監管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實施消防車通道規劃、管理、維護工作情況;
(三)聯合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建設單位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動、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責令其恢復原狀或建設單位調整方案后重新申報、審批;
(四)監管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的管理職責。
第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置市場、夜市時,應確保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嚴格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的設置管理,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三)由其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間,對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應事先書面通知消防救援機構;
(四)對在消防車通道上違章搭建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置停車場時,應確保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依法查處在消防車通道上違法停放的機動車輛,違法行為記入信用系統;
(三)完善市政道路消防車通道標志和標線。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對單位和居民住宅管理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實施內部消防車通道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二)監督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完善內部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和可視化監控設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嚴格按照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圖紙組織施工;
(二)完善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和可視化監控設施;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嚴禁擅自更改、占用消防車通道,嚴禁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滅火救援、登高操作的障礙物,如高大樹木、花壇、水景、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等。
(四)在建工程項目由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單位、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完善單位、居民住宅區內部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和可視化監控設施;
(二)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采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明確專人管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立即打開,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四)開展消防宣傳,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舉報箱;
(五)對違章搭建和違章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政府工作部門;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事先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單位及居民住宅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
(二)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消防車道。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
(二)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設立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和可視化監控設施;
(二)商業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三)在管理區域內道路施劃停車位后及在出入口消防車道上設置管理崗亭,預留的消防車道通行寬度不得小于4m,不得占用轉彎半徑;
(四)單位或居民住宅區內設置的消防車道應硬化,如部分設置為草坪的,覆土厚度不得超過5cm,并應設置不同種類草坪以示區分。
第十六條 消防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除符合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消防登高操作場地上嚴禁設置影響登高操作的障礙物;
(二)消防登高操作場地應硬化,如需設置綠化的,不得設置灌木或喬木,只能設置植草格,植草格下面應為承重結構。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消防車通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二)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距離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三)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設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車場或臨時救援場地;
(四)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五)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六)其他內容應滿足現行國家技術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的設置要求。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實施處罰并責令改正,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導致消防車在執行任務時不能通行造成火勢擴大或人員傷亡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造成損失的,由障礙物所有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在消防車通道設計、施工中,建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工程監理單位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弄虛作假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處罰,并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車輛在執行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線路、行駛方向和交通信號的限制,道路上的車輛、行人阻礙或不避讓執行任務消防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處罰,引發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救援車輛而導致車輛違章被電子警察抓拍的,駕駛人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安、規劃、建設、城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相應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信用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鄉鎮、農村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部分內容)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適時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第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智慧消防”物聯網設施,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八)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九)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十)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應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組織整改,制止或者整改無效的,及時報告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五)發現有火災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報業主委員會同意后,落實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間采取防護措施,直至整改驗收合格止;
(六)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同一高層民用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共同委托消防服務單位,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設施應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應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發現消防設施故障的應書面通知維護委托人進行整改。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組織制訂并落實消防設施停用期間的安全應急保障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費用;共有建筑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需要使用的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按照程序申請專項維修資金;既有高層民用建筑無維修資金或維修資金使用完畢的,由業主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解決。
第二十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應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志;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防火卷簾下方還應在地面標識出禁止占用的區域范圍;按照《建筑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規范》DB52/T 911-2014完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設施標識化。
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配電柜電源開關、消防設備用房內管道閥門等應標識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采取鉛封等限位措施。
第二十五條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專職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與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管理平臺聯網的,可以單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高層民用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系說明、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四十二條 高層住宅建筑應至少每月、高層公共建筑應至少每半個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防火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設施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用氣和危險品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人員教育培訓情況,重點部位管理情況,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或者自主管理機構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發現堵塞、占用樓梯間、前室等違法行為的,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或者自主管理機構應立即清除障礙物,并向消防救援機構舉報,消防救援機構應查處。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條 電網、水務、燃氣、廣電、通訊服務等專業運營單位負責各自安裝在高層民用建筑內公共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四十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業主、使用人應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業主、使用人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業培訓。
第四十六條 高層民用建筑內應在每層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應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識。
高層公共建筑應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滅火器材位置。
高層住宅小區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高層住宅建筑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安全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第四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筑應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規模較大、功能業態復雜、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編制總體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根據場所、功能分區、崗位實際制定分預案。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明確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八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結合實際,按照總體預案和分預案分別組織實施消防演練,高層民用建筑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
演練前,應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進行公告;演練時,應設置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后,應進行總結講評,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四十九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按樓層、區域確定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十條 火災發生時,發現火災的人應立即撥打119報警。
火災發生后,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迅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火災撲滅后,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第五十一條 高層民用建筑應推廣應用物聯網和智能化技術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運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提倡家庭安裝家用火災報警設備。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筑,鼓勵因地制宜安裝火災報警和噴水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以及可燃氣體探測、無線手動報警、無線聲光警報等消防設施。
第五十二條 提倡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配備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提倡高層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
第五十三條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必須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與建筑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五十四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具備相關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且聘請一名注冊消防工程師作為技術顧問。
第五十五條 高層民用建筑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消防控制室人員不符合相關規定、未按要求值班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大山華業集團旗下——廣東華建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國家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檢測一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集高新科技開發、消防檢測、維保服務為一體,目前,華建消檢在全省各地擁有數十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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