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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防總隊發布《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積分實施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將幾乎有關消防的各行各業及單位納入了信用體系適用范圍,此舉為消防史上首創,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
《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積分實施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消防監管體系,規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我總隊通過前期調研、多次修改、征求省相關部門及各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建議,完成了《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積分實施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2331808216@qq.com,郵件主題請注明“消防信用體系”字樣;或者以書面形式反饋至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防火監督部,起始時間為2019年10月3日至11月2日。
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2019年10月3日
【附件詳細內容】:
第一條【法律依據】為進一步推動誠信、法治廣東建設,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個體工商戶參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部門】消防安全信用積分管理由地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基本分】個人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均為10分。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統一按10分計算。
第五條【計分原則】消防救援機構依據消防安全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在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上扣除相應分數。年度計分以自然年度計算,不轉入下一年度。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實施信用修復后,信用積分自動回復基本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存在符合扣分事項情形的,應同步扣除本單位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信用積分。
同一年度內存在相同情形扣分事項的,實施累計扣分,扣完10分為止。
第六條【扣分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消防救援機構或其他依法負有消防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已依法作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拒不執行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或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告知后,經延期后仍未在規定整改期內整改完畢的。
(三)經火災事故調查,發現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或者個人過失引發火災,導致一次火災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傷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的,受災五十戶以上的,直接財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火災事故的。
(四)消防救援機構已依法作出臨時查封等行政強制性措施決定,拒不執行的。
(五)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同一年度內4次發現注冊消防工程師或消防設施操作員未按要求執業的。
(六)經消防監督檢查或者廣東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平臺查閱,同一年度內2次發現一、二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符合執業條件,卻正常開展檢測工作的。
(七)信用報告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連續3次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作出不實信用承諾的。
(九)在火災隱患綜合治理中,連續4次發現未按要求履行火災隱患整改主體責任的。
第七條【扣分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消防救援機構或其他依法負有消防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已依法作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進入催告程序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政府掛牌督辦或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告知后,未在規定整改期內整改完畢,需進入延期程序的。
(三)經火災事故調查,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或者個人過失引發火災,導致一次火災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傷十人以上的,受災三十戶以上的,直接財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火災事故的。
(四)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消防設施整體喪失防滅火功能現象,且未及時落實維修保養的。
(五)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同一年度內3次發現注冊消防工程師或消防設施操作員未按要求執業的。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信用整改工作,經消防救援機構警示約談仍不整改的。
(七)連續2次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作出不實信用承諾的。
(八)在火災隱患綜合治理中,連續3次發現未按要求履行火災隱患整改主體責任的。
第八條【扣分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消防救援機構或其他依法負有消防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依法進入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并處責令改正,且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
(二)經火災事故調查,發現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或者個人過失引發火災,導致一次火災死亡一人以上的,一次火災重傷一人以上或者受災十戶以上的,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火災事故的。
(三)明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告知后未在限期內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間,落實隱患整改主體責任的。
(四)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未符合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火災隱患,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機構已實施過3次責令改正的。
(五)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經消防救援機構2次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六)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局部區域消防設施喪失防滅火功能現象,未及時落實維修保養的。
(七)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同一年度內2次發現注冊消防工程師或消防設施操作員未按要求執業的。
(八)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信用整改工作,需消防救援機構啟動警示約談機制的。
(九)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作出不實信用承諾的。
(十)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面承諾,連續3次未按規定時限履約的。
(十一)在火災隱患綜合治理中,連續2次發現未按要求履行火災隱患整改主體責任的。
第九條【扣分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經消防救援機構或其他依法負有消防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依法應進入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的。
(二)經火災事故調查,發現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或者個人過失引發火災,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火災事故的。
(三)明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未主動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間,落實隱患整改主體責任的;
(四)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未符合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火災隱患,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機構已實施過2次責令改正的。
(五)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七)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局部區域消防設施存在擅自停用現象,且不及時落實維修保養的。
(八)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注冊消防工程師或消防設施操作員未按要求執業的。
(九)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面承諾,連續2次未按規定時限履約的。
(十)在火災隱患綜合治理中,發現未按要求履行火災隱患整改主體責任的。
第十條【扣分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經消防救援機構檢查告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未主動落實隱患整改主體責任的。
(二)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同一年度內2次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三)經復查,上一次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的應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未落實整改的。
(四)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部分消防設施存在擅自停用現象,且不及時落實維修保養的。
(五)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規占用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
(六)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機構已實施過2次責令改正的。
(七)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4處以上符合《火災風險點指南》規定情形的行為的。
(八)經火災事故調查,發現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或者個人過失引發火災,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火災事故的。
(九)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面承諾,未按規定時限履約的。
第十一條【扣分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0.5分:
(一)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2處以上未符合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火災隱患。
(二)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三)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未及時落實維修保養的。
(四)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五)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符合《火災風險點指南》規定情形的。
(六)經消防救援機構提示,未主動接入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的。
第十二條【計分程序】地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每月匯總消防安全信用積分扣分情況,同步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定核準后,應將消防安全信用積分情況與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同步在“信用廣東”網站進行公開。
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性措施決定被變更或撤銷的,相應計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消除。
第十三條【制度建設】地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可在本細則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嚴格的扣分事項標準。具體標準制定后應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核定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如實登記個人及單位消防安全信用積分。存在違反本細則行為的,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五條【名詞注釋】本細則中涉及“以上”內容均包含本數,涉及“以下”內容不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解釋權】本細則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解釋。
第十七條【實施時間】本細則自2019年*月*日起試行,試行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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